桃 源 县 卫 生 局

关于医疗市场、食品、公共场所卫生整治的

       

 

为规范我县医疗市场秩序,改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全县医疗市场、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其上岗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严禁无证行医、超执业范围行医、药店坐堂行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及非法接生等医疗行为;严禁虚假医疗广告,严格规范性病、肝病、医疗美容等特殊诊疗技术服务。

二、凡从事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并建立健康管理档案,严禁无卫生许可证经营。

三、食品、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卫生条件,生产经营过程必须按卫生要求。生产经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必须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和清洗、消毒、保洁等卫生设施,并有相应的卫生制度。其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并符合个人卫生要求,凡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单位,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依法取缔。

四、凡外埠进入桃源境内的健康相关产品,必须提供卫生许可证、相应批次产品的卫生检验报告单或化验单,并经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和卫生学鉴定合格后才允许上市销售。

五、凡在桃源境内生产的米粉、豆制品、熟卤制品、水发食品等产品,必须经卫生学检验合格,凭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单或化验单上市销售。

六、夜宵、流动食品摊必须有防尘、防蝇、防鼠和消毒保洁设施;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并在指定的区内经营,不得随意占道经营,否则将予以取缔。

七、我局将会同工商、建设、城管、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工作,加大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对经教育不改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法行医、无证经营、制售假冒伪劣的健康相关产品等危害人们健康、干扰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6629758)。

 

 

 

桃源县卫生局

2005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