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教育局  桃源县卫生局

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桃教函字〔20062

 

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民办学校: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防止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以及各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就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各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向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县教育局、县卫生局每年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学校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以及其他卫生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教育局报告。对发生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故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告的、对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后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实行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加强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健康教育,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每周安排0.5课时。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校广播站等有效载体开辟健康教育专栏,普及卫生知识,让广大学生熟悉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霍乱以及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和新发病的预防与食品卫生安全常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各学校要定期开展学生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学生疾病防治和监测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三、继续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加强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措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制定的《关于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桃卫发〔20056号)要求,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污染源离食堂近的问题,切实改善学校食堂和供水卫生条件,提高卫生质量,力争达到良好以上等级评定标准。今年4月底前完成全县完全小学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10月底前完成对已评定相应等级的中学、中心小学的复查工作。

四、严把食品准入关,禁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学校。学校食堂和商店采购食品及有关原料时一要认清是否有“QS”标志,二要向供货方索取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单或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三要建立进货台帐,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学校采购的食品、生活饮用水、餐饮用具等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抽检,禁止出售不合格食品,否则县卫生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建立长效的健康检查与培训机制。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和后勤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体检原则上归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知识培训由县教育局组织、县卫生局指派专业人员授课。对未按规定接受体检、培训以及患有“五病”未调离岗位的从业人员,县卫生局将按《食品卫生法》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六、依法执业,严格履行卫生许可手续。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商店,必须遵守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卫生审查。凡发现无证经营食品的学校,卫生行政部门将按违法经营予以查处,并责令停止其执业活动;对原已发证,卫生条件极差、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执行的,将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执业活动。

七、做好中小学生的驱虫工作,防治肠道蠕虫病。根据省、市卫生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各学校要做好中小学生防治肠道蠕虫病的工作,切实降低广大学生土源性线虫(蛔虫、钩虫、鞭虫和蛲虫)感染率,以12岁以下儿童为主,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服药12次,坚持集体服药。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不许擅自提高标准。同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妥善处理儿童服药后发生的不良反应。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四日